【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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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字號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14)民三(民)字第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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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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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原告:海萬豪置業有限公司
被告:楊曲汀
【基本案情】
原告萬豪公司訴稱,2004年12月20日,原、被告簽訂《參建協議書》,約定被告自愿出資參建原告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凱旋城萬豪公寓”貳層商鋪,商鋪單價人民幣1.9萬元/平方米(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參建總價為570000元,被告應于協議簽訂之日支付285000元,余款于“凱旋城萬豪公寓”商場部分結構封頂并取得商鋪預售許可證后一次性付清,并將參建協議轉換成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單價不變,總價以預售合同面積為準。協議簽訂后,被告按約支付部分參建款285000元。該項目的商場部分于2010年6月7日取得商場預售許可證,但根據規定只能以每一層面為最小銷售單位,即以單一層的全部面積辦理小產證,故參建協議實際已無法履行。因原、被告就解除《參建協議書》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參建協議書》;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曲汀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合同約定,原告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需與被告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故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原告繼續履行《參建協議書》,與被告就參建商鋪簽訂預售合同。
法院確認:2004年12月20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參建協議書》,約定乙方自愿出資參建由甲方開發的座落于上海市閘北區七浦路凱旋城87-2號地塊房地產項目“凱旋城萬豪公寓”二層商鋪,面積30平方米(暫定建筑面積),參建商鋪單價19000元/平方米,總價570000元。本參建協議正式簽訂的同時乙方支付給甲方285000元,待“凱旋城萬豪公寓”商場部分結構封頂并取得商場預售許可證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參建總價的余款部分285000元,并將本協議轉換成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按上海市房地局測繪部門測定的商鋪建筑面積為準),購買單價不變,購買總價以商品房預售合同面積為準。甲方承諾于2005年8月30日前取得預售許可證,如逾期10日,乙方可退出參建,甲方將全額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參建款項,甲方承擔乙方已支付的參建款項百分之二的違約金。如乙方延期付款則按放棄參建權處理,甲方將扣除乙方已支付的參建款百分之二的違約金后將乙方已支付的參建款項退還,本協議解除。雙方就具體參建商鋪的單元號及位置于協議所附商鋪位置分布圖中進行了確認。經被告核實萬豪公寓商場項目確被有關部門禁止以小分割的形式出售,如法院認定《參建協議書》應予解除的,被告要求原告退還參建款28500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向被告支付利息。經本院釋明,被告仍堅持在本案中不要求就原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進行處理,只要求就返還參建款一節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同時表示支付給翟存林的105000元款項被告將另案向相關人員主張。
【案件焦點】
該案是否符合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是否應被解除。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參建協議書》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于法無悖,合法有效,從其內容看,雙方名為參建,實為訂購商鋪的合同關系。從協議約定的商鋪面積及協議附圖顯示,被告所購買的是單元形式的商鋪,即能被分割出售的獨立商鋪,而現原、被告均認可商場因受政策限制被禁止以分割的形式進行出售,故原、被告當初締約之目的已無法實現,原告據此要求解除《參建協議書》于法有據,本院可予支持。被告明確表示將另案向相關人員主張105000元轉讓費的返還,并在本案中不要求就原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進行處理,故本院對于上述問題不進行認定與處理。原告自愿返還被告參建款285000元,并補償被告利息損失,于法無悖,本院可予準照。